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GB/T 50319-201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35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5月13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印發<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4]67號)的要求,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同有關單位對原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進行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修訂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征求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高等院校、行業主管部門及工程監理單位的意見,吸收總結了二十年來建設工程監理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并貫徹落實了2000年以來出臺的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9章和3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處理,監理文件資料管理,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相關服務等。
本規范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1.增加了相關服務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
2.調整了部分章節的名稱;
3.刪除了部分不協調或與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不一致的內容;
4.強化了可操作性。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北路158號慧科大廈10層B區;郵編:100142),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交通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 深圳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北京建筑工程學院 北京方圓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 上海同濟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 深圳市建藝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廣東創成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 四川興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 京興國際工程管理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劉伊生 楊衛東 龔花強 孫占國 李偉 田成鋼 黃文杰 李清立 林之毅 溫健 朱本祥 高來先 付曉明 張守健 楊效中 王家遠 周密 劉潞 周力成 李明安 李維平 姜樹青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劉長濱 劉洪兵 張元勃 周崇浩 商科 陸霖 丁維克 何紅鋒 安玉杰 鄧鐵軍 董曉輝 黃慧 何錫興 周文杰
1 總則
1.0.1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行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水平,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3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并以書面形式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以及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并委托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范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1.0.4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的范圍、內容和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1.0.5 在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范圍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涉及施工合同的聯系活動,應通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
1.0.6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下列主要依據:
1 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8 建設工程監理宜實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10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工程監理單位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
2.0.2 建設工程監理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2.0.3 相關服務 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2.0.4 項目監理機構 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監理單位派駐工程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0.5 注冊監理工程師 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且服務等活動的人員。
2.0.6 總監理工程師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負責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2.0.7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經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8 專業監理工程師 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崗位的監理工作,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9 監理員 site supervisor
從事具體監理工作,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
2.0.10 監理規劃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2.0.11 監理實施細則 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針對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計量 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
2.0.13 旁站 key works supervising
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的監督活動。
2.0.14 巡視 patrol inspecting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活動。
2.0.15 平行檢驗 parallel testing
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
2.0.16 見證取樣 sampling witness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進行的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現場取樣、封樣、送檢工作的監督活動。
2.0.17 工程延期 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長的時間。
2.0.18 工期延誤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長的時間。
2.0.19 工程臨時延期批準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發生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時所作出的臨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0.20 工程最終延期批準 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發生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時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0.21 監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項目監理機構每日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施工進展情況所做的記錄。
2.0.22 監理月報 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項目監理機構每月向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建設工程實施情況等分析總結報告。
2.0.23 設備監造 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約定,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2.0.24 監理文件資料 project document & data
工程監理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過程中形成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
3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1 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時,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工程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環境等因素確定。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1.3 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應按本規范表A.0.1的要求填寫。
3.1.4 工程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1.5 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1.6 施工現場監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撤離施工現場。
3.2 監理人員職責
3.2.1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 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 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 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 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 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7 審查工程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8 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 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 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12 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 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 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3.2.2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 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3 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 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5 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7 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2.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 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 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 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 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 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
7 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
8 進行工程計量。
9 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10 組織編寫監理日志,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1 收集、匯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 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3.2.4 監理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 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狀況。
2 進行見證取樣。
3 復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
4 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 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設施。
項目監理機構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建設單位。
3.3.2 工程監理單位宜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監理規劃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4.2 監理規劃
4.2.1 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4.2.2 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
1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2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4.2.3 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
3 監理工作依據。
4 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 監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質量控制。
7 工程造價控制。
8 工程進度控制。
9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 合同與信息管理。
11 組織協調。
12 監理工作設施。
4.2.4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并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4.3 監理實施細則
4.3.1 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3.2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并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3.3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 監理規劃。
2 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3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3.4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特點。
2 監理工作流程。
3 監理工作要點。
4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
5 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1 一般規定
5.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遵循動態控制原理,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5.1.2 監理人員應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應參加建設單位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會議紀要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1.3 工程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5.1.4 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召開監理例會,并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解決與監理相關的問題。項目監理機構可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解決監理工作范圍內工程專項問題。
監理例會以及由項目監理機構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整理,與會各方代表應會簽。
5.1.5 項目監理機構應協調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項目監理機構與工程建設相關方之間的工作聯系,除另有規定外宜采用工作聯系單形式進行。
工作聯系單應按本規范表C.0.1的要求填寫。
5.1.6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符合要求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施工組織設計需要調整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程序重新審查。
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 施工進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資金、勞動力、材料、設備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 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科學合理。
5.1.7 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的要求填寫。
5.1.8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核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令:
1 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已完成。
2 施工組織設計已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3 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員已到位,施工機械具備使用條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4 進場道路及水、電、通信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1.9 工程開工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2的要求填寫。工程開工令應按本規范表A.0.2的要求填寫。
5.1.10 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意見后,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
分包單位資格審核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2 安全生產許可文件。
3 類似工程業績。
4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5.1.11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4的要求填寫。
5.1.12 項目監理機構宜根據工程特點、施工合同、工程設計文件及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工程風險進行分析,并宜提出工程質量、造價、進度目標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防范性對策。
5.2 工程質量控制
5.2.1 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的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5.2.2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應予以簽認。
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 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有關標準。
5.2.3 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的要求填寫。
5.2.4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質量認證材料和相關驗收標準的適用性,必要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組織專題論證,審查合格后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5.2.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簽署意見。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查驗。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及保護措施的檢查、復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施工單位測量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測量設備檢定證書。
2 施工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及控制樁的保護措施。
5.2.6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表應按本規范表B.0.5的要求填寫。
5.2.7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施工單位為工程提供服務的試驗室。
試驗室的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試驗范圍。
2 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3 試驗室管理制度。
4 試驗人員資格證書。
5.2.8 施工單位的試驗室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7的要求填寫。
5.2.9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應按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進行見證取樣、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對已進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期將其撤出施工現場。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6的要求填寫。
5.2.10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定期提交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設備的檢查和檢定報告。
5.2.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并應及時記錄旁站情況。
旁站記錄應按本規范表A.0.6的要求填寫。
5.2.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安排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巡視。巡視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
3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4 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5.2.13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特點、專業要求,以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
5.2.14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簽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簽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并重新報驗。
對已同意覆蓋的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有疑問的,或發現施工單位私自覆蓋工程隱蔽部位的,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對該隱蔽部位進行鉆孔探測、剝離或其他方法進行重新檢驗。
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報驗表應按本規范表B.0.7的要求填寫。分部工程報驗表應按本規范表B.0.8的要求填寫。
5.2.15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或施工單位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整改完畢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施工單位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單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提出復查意見。
監理通知單應按本規范表A.0.3的要求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應按本規范表B.0.9的要求填寫。
5.2.16 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缺陷,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報送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并應對質量缺陷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同時應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
5.2.17 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并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跟蹤檢查,同時應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并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5.2.18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及竣工資料,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存在問題的,應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合格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簽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0的要求填寫。
5.2.19 工程竣工預驗收合格后,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建設單位。
5.2.20 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問題,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符合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
5.3 工程造價控制
5.3.1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工程計量和付款簽證:
1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在工程款支付報審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額進行復核,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應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金額,并提出相應的支持性材料。
2 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3 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單位的審批意見,向施工單位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5.3.2 工程款支付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1的要求填寫,工程款支付證書應按本規范表A.0.8的要求填寫。
5.3.3 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月完成工程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偏差的,應提出調整建議,并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
5.3.4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竣工結算款審核:
1 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2 總監理工程師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簽認后報建設單位審批,同時抄送施工單位,并就工程竣工結算事宜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根據建設單位審批意見向施工單位簽發竣工結算款支付證書;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
5.3.5 工程竣工結算款支付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1的要求填寫,竣工結算款支付證書應按本規范表A.0.8的要求填寫。
5.4 工程進度控制
5.4.1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和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提出審查意見,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建設單位。
施工進度計劃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約定。
2 施工進度計劃中主要工程項目無遺漏,應滿足分批投入試運、分批動用的需要,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應滿足總進度控制目標的要求。
3 施工順序的安排應符合施工工藝要求。
4 施工人員、工程材料、施工機械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
5 施工進度計劃應符合建設單位提供的資金、施工圖紙、施工場地、物資等施工條件。
5.4.2 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2的要求填寫。
5.4.3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施工進度計劃的實施情況,發現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且影響合同工期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采取調整措施加快施工進度,總監理工程師應向建設單位報告工期延誤風險。
5.4.4 項目監理機構應比較分析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預測實際進度對工程總工期的影響,并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實際進展情況
5.5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5.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職責,并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5.5.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并應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同時應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5.5.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專項施工方案需要調整時,施工單位應按程序重新提交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
2 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5.5.4 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的要求填寫。
5.5.5 項目監理機構應巡視檢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5.5.6 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簽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時,應簽發工程暫停令,并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監理報告。
監理報告應按本規范表A.0.4的要求填寫。
6 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處理
6.1 一般規定
6.1.1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合同管理,處理工程暫停及復工、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解除等事宜。
6.1.2 施工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施工合同終止的有關事宜。
6.2 工程暫停及復工
6.2.1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可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停工范圍,并應按施工合同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簽發工程暫停令。
6.2.2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1 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的。
2 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的。
3 施工單位未按審查通過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6.2.3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應在事后及時向建設單位作出書面報告。
工程暫停令應按本規范表A.0.5的要求填寫。
6.2.4 暫停施工事件發生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如實記錄所發生的情況。
6.2.5 總監理工程師應會同有關各方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有關的問題。
6.2.6 因施工單位原因暫停施工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驗收施工單位的停工整改過程、結果。
6.2.7 當暫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復工報審表及有關材料,符合要求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簽發工程復工令;施工單位未提出復工申請的,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指令施工單位恢復施工。
工程復工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3的要求填寫,工程復工令應按本規范表A.0.7的要求填寫。
6.3 工程變更
6.3.1 項目監理機構可按下列程序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
1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工程設計文件修改的工程變更,應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修改工程設計文件。必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建議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召開論證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方案的專題會議。
2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影響作出評估。
3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共同協商確定工程變更費用及工期變化,會簽工程變更單。
4 項目監理機構根據批準的工程變更文件監督施工單位實施工程變更。
6.3.2 工程變更單應按本規范表C.0.2的要求填寫。
6.3.3 項目監理機構可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計價原則、計價方法或價款。
6.3.4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能就工程變更費用達成協議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提出一個暫定價格并經建設單位同意,作為臨時支付工程款的依據。工程變更款項最終結算時,應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達成的協議為依據。
6.3.5 項目監理機構可對建設單位要求的工程變更提出評估意見,并應督促施工單位按會簽后的工程變更單組織施工。
6.4 費用索賠
6.4.1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工程費用的原始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
6.4.2 項目監理機構處理費用索賠的主要依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法律法規。
2 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設標準。
4 索賠事件的證據。
6.4.3 項目監理機構可按下列程序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費用索賠:
1 受理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的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 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 受理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的費用索賠報審表。
4 審查費用索賠報審表。需要施工單位進一步提交詳細資料時,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出通知。
5 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簽發費用索賠報審表,并報建設單位。
6.4.4 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應按本規范表C.0.3的要求填寫;費用索賠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3的要求填寫。
6.4.5 項目監理機構批準施工單位費用索賠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費用索賠。
2 索賠事件是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約定。
3 索賠事件造成施工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6.4.6 當施工單位的費用索賠要求與工程延期要求相關聯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提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綜合處理意見,并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
6.4.7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建設單位損失,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處理。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誤
6.5.1 施工單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約定時,項目監理機構應予以受理。
6.5.2 當影響工期事件具有持續性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階段性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進行審查,并應簽署工程臨時延期審核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當影響工期事件結束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最終延期報審表進行審查,并應簽署工程最終延期審核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工程臨時延期報審表和工程最終延期報審表應按本規范表B.0.14的要求填寫。
6.5.3 項目監理機構在批準工程臨時延期、工程最終延期前,均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
6.5.4 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工程延期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
3 施工進度滯后影響到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
6.5.5 施工單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費用索賠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6.5.6 發生工期延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6.6 施工合同爭議
6.6.1 項目監理機構處理施工合同爭議時應進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爭議情況。
2 及時與合同爭議雙方進行磋商。
3 提出處理方案后,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協調。
4 當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提出處理合同爭議的意見。
6.6.2 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合同爭議處理過程中,對未達到施工合同約定的暫停履行合同條件的,應要求施工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應按仲裁機關或法院要求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按下列款項協商確定施工單位應得款項,并應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
1 施工單位按施工合同約定已完成的工作應得款項。
2 施工單位按批準的采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款項。
3 施工單位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 施工單位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 施工單位合理的利潤補償。
6 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6.7.2 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從下列款項中確定施工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的款項,并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后,書面提交施工單位應得款項或償還建設單位款項的證明:
1 施工單位已按施工合同約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應得款項和已給付的款項。
2 施工單位已提供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3 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和驗收、移交工程資料、修復已完工程質量缺陷等所需的費用。
4 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應支付的違約金。
6.7.3 因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7 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監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宜設專人管理監理文件資料。
7.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整理、編制、傳遞監理文件資料。
7.1.3 項目監理機構宜采用信息技術進行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7.2 監理文件資料內容
7.2.1 監理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 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3 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會議紀要。
4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報審文件資料。
5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文件資料。
6 施工控制測量成果報驗文件資料。
7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復工令,工程開工或復工報審文件資料。
8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文件資料。
9 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文件資料。
10 工程質量檢查報驗資料及工程有關驗收資料。
11 工程變更、費用索賠及工程延期文件資料。
12 工程計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資料。
13 監理通知單、工作聯系單與監理報告。
14 第一次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專題會議等會議紀要。
15 監理月報、監理日志、旁站記錄。
16 工程質量或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文件資料。
17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竣工驗收監理文件資料。
18 監理工作總結。
7.2.2 監理日志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天氣和施工環境情況。
2 當日施工進展情況。
3 當日監理工作情況,包括旁站、巡視、見證取樣、平行檢驗等情況。
4 當日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5 其他有關事項。
7.2.3 監理月報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本月工程實施情況。
2 本月監理工作情況。
3 本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4 下月監理工作重點。
7.2.4 監理工作總結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項目監理機構。
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履行情況。
4 監理工作成效。
5 監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
6 說明和建議。
7.3 監理文件資料歸檔
7.3.1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整理、分類匯總監理文件資料,并應按規定組卷,形成監理檔案。
7.3.2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規定,保存監理檔案,并應向有關單位、部門移交需要存檔的監理文件資料。
8 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
8.1 一般規定
8.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工作內容配備監理人員,并明確崗位職責。
8.1.2 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工作計劃,并應協助建設單位編制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方案。
8.2 設備采購
8.2.1 采用招標方式進行設備采購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設備采購招標。采用其他方式進行設備采購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詢價。
8.2.2 項目監理機構應協助建設單位進行設備采購合同談判,并應協助簽訂設備采購合同。
8.2.3 設備采購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設備采購合同。
2 設備采購招投標文件。
3 工程設計文件和圖紙。
4 市場調查、考察報告。
5 設備采購方案。
6 設備采購工作總結。
8.3 設備監造
8.3.1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設備制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應審查設備制造單位報送的設備制造生產計劃和工藝方案。
8.3.2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設備制造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并應確認各階段的檢驗時間、內容、方法、標準,以及檢測手段、檢測設備和儀器。
8.3.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制造的原材料、外購配套件、元器件、標準件,以及坯料的質量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并應審查設備制造單位提交的報驗資料,符合規定時應予以簽認。
8.3.4 項目監理機構應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主要及關鍵零部件的制造工序應進行抽檢。
8.3.5 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設備制造單位按批準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進行設備制造過程的檢驗工作,并應做好檢驗記錄。項目監理機構應對檢驗結果進行審核,認為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應要求設備制造單位進行整改、返修或返工。當發生質量失控或重大質量事故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停令,提出處理意見,并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8.3.6 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和監督設備的裝配過程。
8.3.7 在設備制造過程中如需要對設備的原設計進行變更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設計變更,并應協調處理因變更引起的費用和工期調整,同時應報建設單位批準。
8.3.8 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設備整機性能檢測、調試和出廠驗收,符合要求后應予以簽認。
8.3.9 在設備運往現場前,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設備制造單位對待運設備采取的防護和包裝措施,并應檢查是否符合運輸、裝卸、儲存、安裝的要求,以及隨機文件、裝箱單和附件是否齊全。
8.3.10 設備運到現場后,項目監理機構應參加設備制造單位按合同約定與接收單位的交接工作。
8.3.11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設備制造合同的約定審查設備制造單位提交的付款申請,提出審查意見,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簽發支付證書。
8.3.12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制造單位提出的索賠文件,提出意見后報總監理工程師,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設備制造單位協商一致后簽署意見。
8.3.1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設備制造單位報送的設備制造結算文件,提出審查意見,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8.3.14 設備監造文件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設備采購合同。
2 設備監造工作計劃。
3 設備制造工藝方案報審資料。
4 設備制造的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
5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資料。
6 原材料、零配件的檢驗報告。
7 工程暫停令、開工或復工報審資料。
8 檢驗記錄及試驗報告。
9 變更資料。
10 會議紀要。
11 來往函件。
12 監理通知單與工作聯系單。
13 監理日志。
14 監理月報。
15 質量事故處理文件。
16 索賠文件。
17 設備驗收文件。
18 設備交接文件。
19 支付證書和設備制造結算審核文件。
20 設備監造工作總結。
9 相關服務
9.1 一般規定
9.1.1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相關服務范圍,開展相關服務工作,編制相關服務工作計劃。
9.1.2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匯總整理、分類歸檔相關服務工作的文件資料。
9.2 工程勘察設計階段服務
9.2.1 工程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編制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書和選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并應協助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9.2.2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變更勘察方案時,應按原程序重新審查。
勘察方案報審表可按本規范表B.0.1的要求填寫。
9.2.3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勘察現場及室內試驗主要崗位操作人員的資格,及所使用設備、儀器計量的檢定情況。
9.2.4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勘察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督促勘察單位完成勘察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審核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費用支付申請表,以及簽發勘察費用支付證書,并應報建設單位。
工程勘察階段的監理通知單可按本規范表A.0.3的要求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可按本規范表B.0.9的要求填寫;勘察費用支付申請表可按本規范表B.0.11的要求填寫;勘察費用支付證書可按本規范表A.0.8的要求填寫。
9.2.5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勘察單位執行勘察方案的情況,對重要點位的勘探與測試應進行現場檢查。
9.2.6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成果報告,并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勘察成果評估報告,同時應參與勘察成果驗收。
勘察成果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勘察工作概況。
2 勘察報告編制深度、與勘察標準的符合情況。
3 勘察任務書的完成情況。
4 存在問題及建議。
5 評估結論。
9.2.7 勘察成果報審表可按本規范表B.0.7的要求填寫。
9.2.8 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設計合同及項目總體計劃要求審查各專業、各階段設計進度計劃。
9.2.9 工程監理單位應檢查設計進度計劃執行情況、督促設計單位完成設計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審核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費用支付申請表,以及簽認設計費用支付證書,并應報建設單位。
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通知單可按本規范表A.0.3的要求填寫;監理通知回復單可按本規范表B.0.9的要求填寫;設計費用支付申請表可按本規范表B.0.11的要求填寫;設計費用支付證書可按本規范表A.0.8的要求填寫。
9.2.10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成果,并應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設計工作概況。
2 設計深度、與設計標準的符合情況。
3 設計任務書的完成情況。
4 有關部門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5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9.2.11 設計階段成果報審表可按本規范表B.0.7的要求填寫。
9.2.12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設計單位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在相關部門的備案情況。必要時應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評審。
9.2.13 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提出審查意見,并應報建設單位。
9.2.14 工程監理單位應分析可能發生索賠的原因,并應制定防范對策。
9.2.15 工程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專家對設計成果進行評審。
9.2.16 工程監理單位可協助建設單位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審有關工程設計文件,并應根據審批意見,督促設計單位予以完善。
9.2.17 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勘察設計合同,協調處理勘察設計延期、費用索賠等事宜。
勘察設計延期報審表可按本規范表B.0.14的要求填寫;勘察設計費用索賠報審表可按本規范表B.0.13的要求填寫。
9.3 工程保修階段服務
9.3.1 承擔工程保修階段的服務工作時,工程監理單位應定期回訪。
9.3.2 對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工程監理單位應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檢查和記錄,并應要求施工單位予以修復,同時應監督實施,合格后應予以簽認。
9.3.3 工程監理單位應對工程質量缺陷原因進行調查,并應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確定責任歸屬。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應核實施工單位申報的修復工程費用,并應簽認工程款支付證書,同時應報建設單位。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GB/T 50319-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 50319-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5月13日以第35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規范是對2000年建設部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進行的修訂。修訂工作啟動后,修訂組先后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召開專題會議,廣泛聽取并采納了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先后收集意見三百余條,經充分研究討論形成本規范。本規范力求反映2000年以后頒布實施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九部委聯合頒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56號令)等法規和政策,科學確定建設工程監理的定位、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內涵和范圍等內容。本《規范》調整了章節結構和名稱,增加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內容、相關服務內容和術語數量,調整了監理人員資格,強化了可操作性,修改了不夠協調一致的內容等。本《規范》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
為便于大家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的規定,編制組按照章、節、條的順序,編制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本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規范執行中如發現條文說明有欠妥之處,請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原《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分別是:
主編單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
參編單位:鐵道部科學研究院監理公司 北京帕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南京工苑建設監理公司 同濟大學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重慶建筑大學 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 上海華設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江蘇華寧交通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廣東重工業設計院監理公司 國務院三峽移民局
主要起草人:田世宇 何健安 雷藝君 劉建亮 胡耀輝 楊效中 楊衛東 任宏 周力成 程超然 沈文德 朱本祥 林之毅
1 總則
1.0.1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自1988年開始實施以來,對于實現建設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目標控制和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建設工程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工程監理單位服務范圍的不斷拓展,在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服務也越來越多,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基礎上修訂形成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等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3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主要依據之一,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1.0.5 在監理工作范圍內,為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獨立、公平地實施監理工作,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合列糾紛,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涉及施工合同的聯系活動,均應通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
1.0.6 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依據包括三部分,即:①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應的工程技術和管理標準,包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本規范也是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的重要依據;②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據,也是工程監理的主要依據;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的直接依據,建設單位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如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的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等)也是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的重要依據。
1.0.7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是指由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工作�?偙O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的項目監理機構負責人,是工程監理單位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權代表。
1.0.8 工程監理單位不僅自身需實施信息化管理,還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協助建設單位建立信息管理平臺,促進建設工程各參與方基于信息平臺協同工作。
1.0.9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時,要公平地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獨立地進行判斷和行使職權,科學地為建設單位提供專業化服務,既要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損害其他有關單位的合法權益。
2 術語
2.0.1 工程監理單位是受建設單位委托為其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的獨立法人或經濟組織。工程監理單位不同于生產經營單位,既不直接進行工程設計和施工生產,也不參與施工單位的利潤分成。
2.0.2 建設工程監理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設單位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即“三控兩管一協調”,同時還要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
2.0.3 工程監理單位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在工程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的專業化服務均屬于相關服務。
2.0.5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等工程管理活動的人員取得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應參加國務院人事和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或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注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
2.0.6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任命�?偙O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
2.0.7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書面授權中,列明代為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具體職責和權力�?偙O理工程師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擔任,也可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3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并經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擔任。
2.0.8 專業監理工程師是項目監理機構中按專業或崗位設置的專業監理人員。當工程規模較大時,在某一專業或崗位宜設置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的簽發權,該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類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如: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擔任,也可由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年及以上工程實踐經驗的監理人員擔任。建設工程涉及特殊行業(如爆破工程)的,從事此類工程的專業監理工程師還應符合國家對有關專業人員資格的規定。
2.0.9 監理員是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人員,不同于項目監理機構中其他行政輔助人員。監理員應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并經過監理業務培訓。
2.0.10 監理規劃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編制。
2.0.11 監理實施細則是根據有關規定、監理工作實際需要而編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2.0.12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施工圖預算或其他文件,核對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約定的,予以計量。
2.0.13 旁站是項目監理機構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的方式之一。
2.0.14 巡視是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的方式之一,是監理人員針對施工現場進行的檢查。
2.0.15 工程類別不同,平行檢驗的范圍和內容不同。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有關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進行平行檢驗。
2.0.16 施工單位需要在項目監理機構監督下,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封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2.0.17、2.0.18 工程延期、工期延誤的責任承擔者不同,工程延期是由于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如建設單位原因、不可抗力等,施工單位不承擔責任;而工期延誤是由于施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施工單位采取趕工措施加快施工進度,如果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施工單位還需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承擔誤期責任。
2.0.19、2.0.20 工程臨時延期批準是施工過程中的臨時性決定,工程最終延期批準是關于工程延期事件的最終決定,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批準的工程最終延期時間與原合同工期之和將成為新的合同工期。
2.0.21 監理日志是項目監理機構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每日形成的文件,由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指定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記錄。監理日志不等同于監理日記。監理日記是每個監理人員的工作日記。
2.0.22 監理月報是記錄、分析總結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工作及工程實施情況的文檔資料,既能反映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及建設工程實施情況,也能確保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可追溯。
2.0.23 建設工程中所需設備需要按設備采購合同單獨制造的,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活動。
2.0.24 監理文件資料從形式上可分為文字、圖表、數據、聲像、電子文檔等文件資料,從來源上可分為監理工作依據性、記錄性、編審性等文件資料,需要歸檔的監理文件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1 項目監理機構的建立應遵循適應、精簡、高效的原則,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目標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職責的劃分和監理人員的分工協作,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的科學決策和信息溝通。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宜由一名總監理工程師、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監理工作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對監理工作深度及建設工程監理目標控制的要求。
下列情形項目監理機構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工程規模較大、專業較復雜,總監理工程師難以處理多個專業工程時,可按專業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2 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包含多個相對獨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 工程規模較大、地域比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除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外,項目監理機構還可根據監理工作需要,配備文秘、翻譯、司機和其他行政輔助人員。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需要配備數量和專業滿足要求的監理人員,有序安排相關監理人員進退場。
3.1.4 工程監理單位更換、調整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做好交接工作,保持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連續性。
3.1.5 考慮到工程規模及復雜程度,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同時擔任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的項目不得超過三項。
3.1.6 項目監理機構撤離施工現場前,應由工程監理單位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3.2 監理人員職責
3.2.2 總監理工程師作為項目監理機構負責人,監理工作中的重要職責不得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2.3 專業監理工程師職責為其基本職責,在建設工程監理實施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還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崗位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監理工作計劃,并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整。
3.2.4 監理員職責為其基本職責,在建設工程監理實施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還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崗位監理員的職責分工。
3.3 監理設施
3.3.1 對于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項目監理機構應登記造冊,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結束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后歸還建設單位。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監理規劃是在項目監理機構詳細調查和充分研究建設工程的目標、技術、管理、環境以及工程參建各方等情況后制定的指導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監理規劃應起到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作用,因此,監理規劃中應有明確、具體、切合工程實際的監理工作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制定完善的監理工作制度。
監理規劃作為工程監理單位的技術文件,應經過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的審核批準,并在工程監理單位存檔。
4.1.2 監理實施細則是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具體開展專項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應體現項目監理機構對于建設工程在專業技術、目標控制方面的工作要點、方法和措施,做到詳細、具體、明確。
4.2 監理規劃
4.2.1 監理規劃應針對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應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此外,還應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審查意見等文件資料進行編制。一個監理項目應編制一個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應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召開之前完成工程監理單位內部審核后報送建設單位。
4.2.3 建設單位在委托建設工程監理時一并委托相關服務的,可將相關服務工作計劃納入監理規劃。
4.2.4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建設工程的實施可能會發生較大變化,如設計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發生變化、工期和質量要求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當原監理規劃所確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要做重大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監理規劃,并按原報審程序審核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4.3 監理實施細則
4.3.1 項目監理機構應結合工程特點、施工環境、施工工藝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監理工作要點、監理工作流程和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達到規范和指導監理工作的目的。
對工程規模較小、技術較簡單且有成熟管理經驗和措施的,可不必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3.2 監理實施細則可隨工程進展編制,但應在相應工程開始施工前完成,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4.3.4 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及項目監理機構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內容。
4.3.5 當工程發生變化導致原監理實施細則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調整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監理實施細則進行補充、修改。
5 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1 一般規定
5.1.1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分析影響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因素及影響程度,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組織技術措施。
5.1.2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監理人員熟悉工程設計文件是項目監理機構實施事前控制的一項重要工作,其目的是通過熟悉工程設計文件,了解工程設計特點、工程關鍵部位的質量要求,便于項目監理機構按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實施監理。有關監理人員應參加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熟悉如下內容:
1 設計主導思想、設計構思、采用的設計規范、各專業設計說明等。
2 工程設計文件對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要求,對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要求,對施工技術的要求以及涉及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應特別注意的事項等。
3 設計單位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答復。
項目監理機構如發現工程設計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時,應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紀要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共同簽認。
5.1.3 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是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各自人員及分工、開工準備、監理例會的要求等情況進行溝通和協調的會議�?偙O理工程師應介紹監理工作的目標、范圍和內容、項目監理機構及人員職責分工、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分工。
2 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3 施工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4 建設單位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5 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6 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監理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監理例會的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7 其他有關事項。
5.1.4 監理例會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專題會議是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或參加的,為解決監理過程中的工程專項問題而不定期召開的會議。專題會議紀要的內容包括會議主要議題、會議內容、與會單位、參加人員及召開時間等。
監理例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分析未完事項原因。
2 檢查分析工程項目進度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其落實措施。
3 檢查分析工程項目質量、施工安全管理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 檢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況。
5 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事項。
6 其他有關事宜。
5.1.6 施工組織設計的報審應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
1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認后,與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表一并報送項目監理機構。
2 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查,需要修改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面意見,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3 已簽認的施工組織設計由項目監理機構報送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還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重點審查應急組織體系、相關人員職責、預警預防制度、應急救援措施。
5.1.8 總監理工程師應在開工日期7天前向施工單位發出工程開工令。工期自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工程開工令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施工單位應在開工日期后盡快施工。
5.1.12 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風險分析時,主要是找出工程目標控制和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難點以及最易發生事故、索賠事件的原因和部位,加強對施工合同的管理,制定防范性對策。
5.2 工程質量控制
5.2.4 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施工單位提供相應的檢驗、檢測、試驗、鑒定或評估報告及相應的驗收標準。項目監理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專題論證時,施工單位應組織專題論證會。
5.2.5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核施工單位的測量依據、測量人員資格和測量成果是否符合規范及標準要求,符合要求的,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
5.2.7 施工單位為工程提供服務的試驗室是指施工單位自有試驗室或委托的試驗室。
5.2.9 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包括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性能檢測報告以及施工單位的質量抽檢報告等。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事先約定平行檢驗的項目、數量、頻率、費用等內容。
5.2.10 計量設備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計量裝置等設備。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定期對計量設備進行檢查、檢定,確保計量設備的精確性和可靠性。
5.2.11 項目監理機構應將影響工程主體結構安全的、完工后無法檢測其質量的或返工會造成較大損失的部位及其施工過程作為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
5.2.13 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質量進行的平行檢驗,應符合工程特點、專業要求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
5.2.14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規定對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報驗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及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查和驗收,符合要求的,簽署驗收意見。檢驗批的報驗按有關專業工程施工驗收標準規定的程序執行。
項目監理機構可要求施工單位對已覆蓋的工程隱蔽部位進行鉆孔探測、剝離或其他方法重新檢驗,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期,并支付施工單位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5.2.17 項目監理機構向建設單位提交的質量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及各參建單位名稱。
2 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部位。
3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造成工程損傷狀況、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5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處理方案。
6 事故處理的過程及結果。
5.2.18 項目監理機構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竣工資料進行全面檢查,需要進行功能試驗(包括單機試車和無負荷試車)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試驗報告單。
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成品保護和現場清理。
5.2.19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工程各參建單位。
3 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4 工程質量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5 竣工資料審查情況。
6 工程質量評估結論。
5.3 工程造價控制
5.3.1 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進行工程計量,并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溝通協商一致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其中,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提交的進度付款申請應審核以下內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實施工程的合同價款。
2 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 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 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5 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6 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項目監理機構應從第一個付款周期開始,在施工單位的進度付款中,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扣留質量保證金,直至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質量保證金的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5.3.4 項目監理機構應按有關工程結算規定及施工合同約定對竣工結算進行審核。
5.4 工程進度控制
5.4.1 項目監理機構審查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時,應注重階段性施工進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目標的一致性。
5.4.3 在施工進度計劃實施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應檢查和記錄實際進度情況,發生施工進度計劃調整的,應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實施。發現實際進度嚴重滯后于計劃進度且影響合同工期時,項目監理機構應簽發監理通知單、召開專題會議,督促施工單位按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實施。
5.5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5.5.2 項目監理機構應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資格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年檢合格與否,核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
5.5.6 緊急情況下,項目監理機構通過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事后應形成監理報告。
6 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處理
6.2 工程暫停及復工
6.2.2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應在事后及時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復工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發生情況1時,建設單位要求停工,總監理工程師經過獨立判斷,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的,可簽發工程暫停令;認為沒有必要暫停施工的,不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發生情況2時,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施工單位拒絕執行項目監理機構的要求和指令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視情況簽發工程暫停令。
發生情況3、4、5時,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
6.2.7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復工令,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6.3 工程變更
6.3.1 發生工程變更,應經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簽認,并通過總監理工程師下達變更指令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工程變更需要修改工程設計文件,涉及消防、人防、環保、節能、結構等內容的,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重新審查。
6.3.3 工程變更價款確定的原則如下: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就工程變更價款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如雙方達不成一致,由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確定工程變更的合理單價或價款,如有異議,按施工合同約定的爭議程序處理。
6.3.5 項目監理機構評估后確實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要求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變更文件。
6.4 費用索賠
6.4.1 涉及工程費用索賠的有關施工和監理文件資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購合同、工程變更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監理記錄、監理工作聯系單、監理通知單、監理月報及相關監理文件資料等。
6.4.2 處理索賠時,應遵循“誰索賠,誰舉證”原則,并注意證據的有效性。
6.4.3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索賠報審表時,可附一份索賠審查報告。索賠審查報告內容包括受理索賠的日期,索賠要求,索賠過程,確認的索賠理由及合同依據,批準的索賠額及其計算方法等。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誤
6.5.1 項目監理機構在受理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后應收集相關資料,并及時處理。
6.5.3 當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工程延期事宜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時,項目監理機構應提出評估意見。
6.6 施工合同爭議
6.6.1 項目監理機構可要求爭議雙方出具相關證據�?偙O理工程師應遵守客觀、公平的原則,提出合同爭議的處理意見。
7 監理文件資料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監理文件資料是實施監理過程的真實反映,既是監理工作成效的根本體現,也是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劃分的重要依據,項目監理機構應做到“明確責任,專人負責”。
7.1.2 監理人員應及時分類整理自己負責的文件資料,并移交由總監理工程師指定的專人進行管理,監理文件資料應準確、完整。
7.2 監理文件資料內容
7.2.1 合同文件、勘察設計文件是建設單位提供的監理工作依據。
項目監理機構收集歸檔的監理文件資料應為原件,若為復印件,應加蓋報送單位印章,并由經手人簽字、注明日期。
監理文件資料涉及的有關表格應采用本規范統一表式,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7.2.2 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審閱監理日志,全面了解監理工作情況。
7.2.3 監理月報是項目監理機構定期編制并向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交的重要文件。
監理月報應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1 本月工程實施情況:
1) 工程進展情況,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比較,施工單位人、機、料進場及使用情況,本期在施部位的工程照片。
2) 工程質量情況,分項分部工程驗收情況,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進場檢驗情況,主要施工試驗情況,本月工程質量分析。
3)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評述。
4) 已完工程量與已付工程款的統計及說明。
2 本月監理工作情況:
1) 工程進度控制方面的工作情況。
2) 工程質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情況。
3) 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情況。
4) 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工作情況。
5) 合同其他事項的管理工作情況。
6) 監理工作統計及工作照片。
3 本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情況:
1) 工程進度控制方面的主要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2) 工程質量控制方面的主要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3)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主要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4) 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方面的主要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5) 合同其他事項管理方面的主要問題分析及處理情況。
4 下月監理工作重點:
1) 在工程管理方面的監理工作重點。
2) 在項目監理機構內部管理方面的工作重點。
7.2.4 監理工作總結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報工程監理單位。
7.3 監理文件資料歸檔
7.3.1 監理文件資料的組卷及歸檔應符合相關規定。
7.3.2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檔案。工程監理單位自行保存的監理檔案保存期可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三種。
8 設備采購與設備監造
8.2 設備采購
8.2.1、8.2.2 建設單位委托設備采購服務的,項目監理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協助建設單位編制設備采購方案、擇優選擇設備供應單位和簽訂設備采購合同。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設備專業監理人員,依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制訂設備采購工作的程序和措施。
8.2.3 設備采購工作完成后,由總監理工程師按要求負責整理匯總設備采購文件資料,并提交建設單位和本單位歸檔。
8.3 設備監造
8.3.1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設備制造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審查設備制造生產計劃和工藝方案。審查合格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8.3.3 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審查質量證明文件及檢驗報告時,應審查文件及報告的質量證明內容、日期和檢驗結果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審查原材料進貨、制造加工、組裝、中間產品試驗、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整機性能試驗、包裝直至完成出廠并具備裝運條件的檢驗計劃與檢驗要求,此外,應對檢驗的時間、內容、方法、標準以及檢測手段、檢測設備和儀器等進行審查。
8.3.4 項目監理機構對設備制造過程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零件制造是否按工藝規程的規定進行,零件制造是否經檢驗合格后才轉入下一道工序,主要及關鍵零件的材質和加工工序是否符合圖紙、工藝的規定,零件制造的進度是否符合生產計劃的要求。
8.3.5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停制造指令時,應同時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 要求設備制造單位進行原因分析。
2 要求設備制造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并進行整改。
3 確定復工條件。
8.3.6 在設備裝配過程中,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配合面的配合質量、零部件的定位質量及連接質量、運動件的運動精度等裝配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標準要求。
8.3.7 在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時,專業監理工程應進行審核,并督促辦理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和移交修改函件或技術文件等。對可能引起的費用增減和制造工期的變化按設備制造合同約定協商確定。
8.3.8 項目監理機構簽認時,應要求設備制造單位提供相應的設備整機性能檢測報告、調試報告和出廠驗收書面證明資料。
8.3.9 檢查防護和包裝措施應考慮:運輸、裝卸、儲存、安裝的要求,主要應包括:防潮濕、防雨淋、防日曬、防振動、防高溫、防低溫、防泄漏、防銹蝕、須屏蔽及放置形式等內容。
8.3.10 設備交接工作一般包括開箱清點、設備和資料檢查與驗收、移交等內容。
8.3.11 專業監理工程師可在制造單位備料階段、加工階段、完工交付階段控制費用支出,或按設備制造合同的約定審核進度付款,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簽發支付證書。
8.3.13 結算工作應依據設備制造合同的約定進行。
8.3.14 設備監造工作完成后,由總監理工程師按要求負責整理匯總設備監造資料,并提交建設單位和本單位歸檔。
9 相關服務
9.1 一般規定
9.1.1 相關服務范圍可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保修階段的工程管理服務工作。建設單位可委托其中一項、多項或全部服務,并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相關服務工作計劃應包括相關服務工作的內容、程序、措施、制度等。
9.2 工程勘察設計階段服務
9.2.1 工程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選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時,應審查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勘察設計人員的資格以及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
9.2.3 現場及室內試驗主要崗位操作人員是指鉆探設備操作人員、記錄人員和室內實驗的數據簽字和審核人員。
9.2.5 重要點位是指勘察方案中工程勘察所需要的控制點、作為持力層的關鍵層和一些重要層的變化處。對重要點位的勘探與測試可實施旁站。
9.2.10 審查設計成果主要審查方案設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點,初步設計是否符合方案設計要求,施工圖設計是否符合初步設計要求。
根據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在取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對設計工作成果的評估可不區分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只出具一份報告即可。
9.2.12 審查工作主要針對目前尚未經過國家、地方、行業組織評審、鑒定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
9.3 工程保修階段服務
9.3.1 由于工作的可延續性,工程保修階段服務工作一般委托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工程保修期限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工程保修階段服務工作期限,應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
9.3.2 工程監理單位宜在施工階段監理人員中保留必要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修復的工程進行驗收和簽認。
9.3.3 對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用的核實及支付證明簽發,宜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人簽認。
附錄A 工程監理單位用表
A.0.1 工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任命有類似工程管理經驗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并在表A.0.1中明確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范圍。
A.0.2 建設單位對《工程開工報審表》簽署同意意見后,總監理工程師可簽發《工程開工令》�!豆こ涕_工令》中的開工日期作為施工單位計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A.0.3 施工單位收到《監理通知單》并整改合格后,應使用《監理通知回復單》回復,并附相關資料。
A.0.4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發出《監理通知單》或《工程暫停令》后,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應當采用表A.0.4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應附相應《監理通知單》或《工程暫停令》等證明監理人員所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相關文件資料。
A.0.5 總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按合同約定簽發暫停令。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注明停工部位及范圍。
A.0.6 施工情況包括施工單位質檢人員到崗情況、特殊工種人員持證情況以及施工機械、材料準備及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是否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等情況。
附錄B 施工單位報審、報驗用表
B.0.1 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施工單位公章。有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均應由施工單位按規定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后,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
B.0.2 施工合同中同時開工的單位工程可填報一次。
總監理工程師審核開工條件并經建設單位同意后簽發工程開工令。
B.0.3 工程復工報審時,應附有能夠證明已具備復工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相關檢查記錄、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實情況、會議紀要、影像資料等。
B.0.4 分包單位的名稱應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全稱填寫;分包單位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文件、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等;分包單位業績材料是指分包單位近三年完成的與分包工程內容類似的工程業績材料。
B.0.5 測量放線的專業測量人員資格(測量人員的資格證書)及測量設備資料(施工測量放線使用測量儀器的名稱、型號、編號、校驗資料等)應經項目監理機構確認。
測量依據資料及測量成果包括下列內容:
1 平面、高程控制測量:需報送控制測量依據資料、控制測量成果表(包含平差計算表)及附圖。
2 定位放樣:報送放樣依據、放樣成果表及附圖。
B.0.6 質量證明文件是指:生產單位提供的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性能檢測報告等證明資料。進口材料、構配件、設備應有商檢的證明文件;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應有相應資質機構的鑒定文件。如無證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復印件,并應在復印件上加蓋證明文件提供單位的公章。
自檢結果是指:施工單位核對所購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清單和質量證明資料后,對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實物及外部觀感質量進行驗收核實的結果。
由建設單位采購的主要設備則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監理機構進行開箱檢查,并由三方在開箱檢查記錄上簽字。
進口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項目監理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檢查,檢查情況及結果應形成記錄,并由各方代表簽字認可。
B.0.7 主要用于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的報驗,也可用于施工單位試驗室等的報審。
有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的報驗資料應由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后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驗。
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需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并附有相應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質量檢查記錄,報送項目監理機構驗收。
B.0.8 分部工程質量資料包括:《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及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要求的質量資料、安全及功能檢驗(檢測)報告等。
B.0.9 回復意見應根據《監理通知單》的要求,簡要說明落實整改的過程、結果及自檢情況,必要時應附整改相關證明資料,包括檢查記錄、對應部位的影像資料等。
B.0.10 每個單位工程應單獨填報。質量驗收資料是指:能夠證明工程按合同約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全部資料,包括單位工程質量資料,有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測資料,主要使用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等。對需要進行功能試驗的工程(包括單機試車、無負荷試車和聯動調試),應包括試驗報告。
B.0.11 附件是指與付款申請有關的資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單、價款計算及其他與付款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B.0.13 證明材料應包括:索賠意向書、索賠事項的相關證明材料。
附錄C 通用表
C.0.1 工程建設有關方相互之間的日常書面工作聯系,包括:告知、督促、建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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