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必要性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是代表工程建設單位監控工程質量、工程進度、投資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的具體參與者和實施者,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是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發展的關鍵因素,其工作內容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20〕3號)規定,國家對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
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工程監理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執業;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明確將“監理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注冊”納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據此,我部起草了《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是加強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管理與隊伍建設的標準和依據,對規范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提升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注冊分類和申請條件、申請與許可、執業、監督管理及附則共六章34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主要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與部、省等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等。
第二章為注冊分類和申請條件,共6條,明確監理工程師注冊專業類別、注冊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為申請與許可,共9條,明確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材料、注冊證書、注冊有效期、不予注冊情形等。
第四章為執業,共6條,明確監理工程師執業要求、業績登記與注冊證書補辦等。
第五章為監督管理,共5條,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職責與注冊證書注銷情形等。
第六章為附則,共4條,明確制度銜接、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等。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20〕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是指通過監理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水運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負責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工作,對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具體事務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中心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冊分類和申請條件
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分為公路工程、水運工程2個專業類別。
取得監理工程師(交通運輸工程)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報考時所選的專業類別申請注冊。
第六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注冊4類。
申請注冊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并滿足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相應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三)正式受聘于一家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的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已執行完畢;
(五)在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相關行政處罰但已執行完畢。
第七條 申請初始注冊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當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
(二)申請初始注冊距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超出1年期限的,申請當年應達到規定的年度繼續教育學時標準;
(三)信譽良好。申請前1年內未發現存在嚴重不良行為。
第八條 申請延續注冊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前一注冊周期內,達到規定的年均繼續教育學時標準;
(二)信譽良好。參加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評價周期之內累計扣分分值不得大于等于24分;未參加的,申請前一年內未發現存在嚴重不良行為。
第九條 申請變更注冊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已完成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業績初始登記和業績截止登記,并經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二)申請變更注冊之日距前一次注冊審核通過之日已滿6個月;
(三)信譽良好。參加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的,評價周期之內累計扣分分值不得大于等于24分;未參加的,申請前1年內未發現存在嚴重不良行為。
第十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停止執業的,應當在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30日內申請注銷注冊。
自注銷注冊審核通過之日起,許可機關6個月內不受理同一監理工程師的初始注冊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十一條 注冊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向許可機關分別提交下列申請材料:求職上監理檢測人才網公眾號。
(一)初始注冊:
1.初始注冊申請表;
2.身份證件;
3.勞動或聘用合同;
4.非退休人員在注冊單位的社保繳納材料(存在特殊情況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退休人員有效退休證明;
5.逾期初始注冊的,提供繼續教育證明。
(二)延續注冊:
1.延續注冊申請表;
2.勞動或聘用合同;
3.非退休人員在注冊單位的社保繳納材料(存在特殊情況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退休人員有效退休證明。
4.繼續教育證明。
(三)變更注冊:
1.變更注冊申請表;
2.與原注冊企業依法終止勞動或聘用合同證明;
3.與新注冊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4.非退休人員在新注冊單位的社保繳納材料(存在特殊情況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退休人員有效退休證明。
(四)注銷注冊:
1.注銷注冊申請表;
2.與原注冊企業依法終止勞動或聘用合同證明。
申請人員應當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注冊管理系統在線申請,將前款規定的材料相應錄入系統,并對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注冊管理系統應當將有關注冊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開展許可工作。
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注冊紙質證書或電子證書,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按有關標準自行制作執業印章。
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全國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初始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
初始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對提出注冊證書延續申請的監理工程師各項條件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符合延續注冊條件的,許可機關準予注冊證書延續5年。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在領取新的注冊證書時,原注冊證書作廢。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自與新注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注冊。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員是否符合變更注冊條件進行核定,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注冊證書,但不得超過原注冊證書的有效期。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可采取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許可機關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注冊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本章規定的一般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以告知承諾方式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發現申請人違反承諾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諾的注冊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撤銷其注冊許可,并納入信用記錄。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在執業中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執行從業規范,并主動接受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依據職責開展工作,在本人執業活動中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不得冒用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名義,不得違規扣壓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不得超注冊范圍執業,不得同時受聘于2個及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在執業中存在弄虛作假、索賄受賄及其他應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工程項目上從事監理工作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嚴格落實業績登記要求,進駐施工現場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業績初始登記申請;
工程項目結束離場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業績截止登記申請。
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業績截止登記經審核確認后,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方可在下一個工程項目上進行業績初始登記。
未進行業績初始登記或業績截止登記的工程項目,不作為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完整業績。
第二十四條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應由本人保管和使用。
注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遺失的,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在公開媒體和許可機關指定的網站上聲明作廢,并向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取得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實施監督檢查,強化動態核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配合。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不再符合相應注冊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整改要求、整改結果等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注銷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注冊紙質證書或電子證書,并向社會公開:
(一)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二)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
(四)與原注冊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之日起滿2年,未被其他單位聘用的;
(五)注冊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注冊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其中,除吊銷注冊證書外的其他行政處罰,可由省級或設區的市或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結果及時報交通運輸部。
申請人在注冊申請和執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
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納入全國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相關注冊管理系統的監理工程師,視為已準予許可。
第三十二條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本辦法注冊為交通運輸工程監理工程師。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